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212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2.17.财税[2004]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恢复桐木板材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号为44079920的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率为13%。
二、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