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0]8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费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1999)29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和标准的核定权限在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达收费文件,也不能参照其他相关收费文件执行。省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成(1999)59号)文,是该委下达的部门业务文件,其中所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此项收费不可以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