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9 生效日期: 2000-01-19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0]8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费问题的请示》(连价费字(1999)294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权和标准的核定权限在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下达收费文件,也不能参照其他相关收费文件执行。省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及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成(1999)59号)文,是该委下达的部门业务文件,其中所涉及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此项收费不可以开征。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