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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2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2000]178号

金陵石化公司、扬子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二公司《关于调整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金陵石化财[2000]第004号)、《关于调整计划内液化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扬股财[2000]3号)收悉。
  由于国际原油价格不断上扬,使得以原油为原料的原油化工产品成本大幅上升,液化气的生产出现亏损。为缓解生产企业的困难,保证燃气市场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适当调整液化气的出厂价格。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陵石化公司2000年供南京市计划内液化气为 3.3万吨,其中1.8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250元执行;1.5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500元执行。
  二、扬子石化股份公司2000年供南京市计划内液化气0.4万吨,按每吨含税价2250元执行。
  三、你们供南京市计划外液化气的出厂价格,根据市场供求,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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