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4]3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征收部门原批准设立依据备注
1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3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3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通行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30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4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1号
5渔业捕捞许可证费海洋渔业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3号
6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收费作了规定,省定项目取消,今后有关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8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9注册会计师证书费财政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6号
10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财政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17号原称会计证年检费
11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费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2国外及港、澳、台印件准印证费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费环保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76号
1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费环保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563号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卫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89号
16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费质监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7特种设备制造用安全认可证费质监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18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质监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19食盐零售许可证费食盐专卖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333号
20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费经贸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6号
21酒类生产许可证费
22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23渔业捕捞许可证费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5号
24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费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