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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2 生效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4]32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清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04)108号)精神,我们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核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按照现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办理上述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三、国家和省均已公布行政许可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收费进行清理,凡是属行政许可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收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取消了行政许可的,原收费项目也随之取消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注销《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取消24项省定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表
  序号收费项目征收部门原批准设立依据备注
  1粤港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283号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8号
  3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通行证)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304号、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4广东省居住证工本费公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4)61号
  5渔业捕捞许可证费海洋渔业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3号
  6农用拖拉机驾驶证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收费作了规定,省定项目取消,今后有关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年审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8农用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费农业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9注册会计师证书费财政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76号
  10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费财政省物价局粤价函[1995]317号原称会计证年检费
  11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费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2国外及港、澳、台印件准印证费新闻出版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3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费环保省物价局粤价函[1998]76号
  14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证费环保省物价局粤价函[2001]563号
  1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费卫生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289号
  16食品标签认可证书费质监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2]67号
  17特种设备制造用安全认可证费质监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18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费质监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37号
  19食盐零售许可证费食盐专卖省物价局粤价函[2000]333号
  20酒类专卖批发许可证费经贸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4]56号
  21酒类生产许可证费
  22酒类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23渔业捕捞许可证费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5号
  24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费南海区渔政渔监省物价局粤价函[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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