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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共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的决定
(2019年7月30日芜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贯彻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支持和保障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决定》,围绕南京都市圈党政领导联席会议通过的《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和《芜湖市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安徽省行动计划方案》,凝心聚力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共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合作示范区,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增强一体化意识,加强各领域互动合作,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要充分认识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对更快融入国家战略、更好服务全国发展大局的重要意义,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心城市与周边城市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为导向,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抓手,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密切协作,全力建设国家级跨省都市圈样板,成为长三角都市群中的创新策源地、开放新门户和重要战略支点,为更好地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服务长江经济带、服务“一带一路”、服务全国大局作出贡献。
二、本市会同都市圈其他城市共同完善都市圈合作发展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和南京都市圈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要求,制定都市圈年度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重点聚焦创新资源协同融合、产业体系协作分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市场体系统一开放、智慧服务水平提升、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领域,发挥自身优势、全力予以推动,力争每年形成若干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支持各县区发挥自身优势,同都市圈其他城市所辖县(市)、区建立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
三、本市会同都市圈其他城市加快修编《南京都市圈区域规划》。市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在“十四五”规划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发展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编制中,应当主动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对接,更加突出都市圈一致性的政策设计、发展规划、共同标准等,加快各城市各层面的优势结合、资源整合和全面融合,推动创新要素、市场要素在都市圈内跨区域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不断提升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水平。
四、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都市圈其他城市的协同,逐步做到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推进南京都市圈城市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举措,确需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之前先行先试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快区域协同创新体系建设,本市与都市圈其他城市深化创新资源共享共用,发挥南京都市圈内城市间辐射溢出效应,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共同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初步建成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初步形成一批占据全球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的产业地标。
积极推动都市圈区域一体化市场建设,推进地区间标准互认和采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联动推进都市圈“放管服”改革,制定都市圈产业发展负面清单,建立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六、本市与都市圈其他城市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南京都市圈内交通快速通达体系,推动高铁、机场、港口建设,基本实现都市圈城市交通一卡通互通,加快都市圈城市交通基础设施从互联互通向快联快通转变。
七、深刻领会并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完善跨区域环境污染特别是长江流域水环境污染的联防联治机制,推动毗邻地区生态共保先行,基本形成一体化、多层次、功能复合的区域生态网络,努力建成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绿色美丽都市圈,打造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品牌;协调一致、齐心协力,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八、加强与都市圈其他城市在医疗、教育、养老、文化旅游和公共交通等民生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优质公共服务一体化、连锁化供给,提升都市圈公共服务的共建共享水平;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逐步扩大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数量,为都市圈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提供更多便利,让人民群众感受到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带来的积极变化和更多实惠,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九、抢抓党中央支持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并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会同都市圈其他城市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争取国家改革创新试点在南京都市圈先行先试;加强对接合作,争取在本市推广国家在都市圈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改革创新成果。
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深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相互支持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十一、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找准服务保障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司法作用,推进南京都市圈区域司法合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为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会同都市圈其他城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建立和落实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常委会协商合作机制,每年抓住若干涉及改革发展大局、民生热点难点、各市普遍关切的重要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加强监督推动。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加强与都市圈城市的沟通协调,优先安排推进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立法项目,加强对重点合作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支持和保障南京都市圈城市人大代表开展跨区域调研视察,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本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十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推动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持续凝聚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正能量,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