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4]606号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江门、中山、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申请向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用的报告》(粤运有限财字(2004)193/4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01万元。该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外运广东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