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资价函[2003]62号
资阳市公安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强制戒毒所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函”(资市公[2003]70号文)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川价字非(2000)58号文《关于戒毒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对戒毒人员治疗费、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市、州核定。经研究,现将戒毒治疗收费试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戒毒治疗收费试行收费标准
1、生活费:200元/月.人
2、戒毒治疗费:300元/月.人
3、戒毒药品费按实际购进价顺加5%收取。
除以上收费外,各强制戒毒所不得再向戒毒人员收取其他费用。
二、本收费标准属试行收费标准,从2003年9月5日起试行,到2004年12月30日止。你局接本文后应于2003年9月5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专用收据,所收费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戒毒治疗工作。对个别特别困难的戒毒人员无力交纳戒毒治疗费的,可给予减免或缓交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