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遂价费[2003]29号
遂宁市司法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和《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2003]1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下同)价格鉴证业务。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收费主体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与此相关的业务,并收取费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业务收费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价格事务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调[1997]61号)执行。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方能实施收费;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六、各区、县物价局应按各司法鉴定机构规定的司法鉴定许可范围核发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的“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栏中注明“不含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收费”。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2003年9月10日起试行一年。原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附件: 遂宁市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收费项目 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法医病理鉴定
死亡原因鉴定 元/具 1500 收费标准中未包含医疗
死亡方式鉴定 元/具 1500 机构收取的特殊项目的
死亡时间推断 元/具 1500 检查费用
致伤(死)物认定 元/件 800
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 元/件 800
死后个体识别 元/具 2000
尸体尸表检验 元/具 800
尸体解剖 元/具 2500
开棺验尸 元/具 3500
病理组织切片检验 元/片 30
二.法医临床鉴定
人身损伤程序鉴定 元/例 400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元/例 8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 元/件 400
劳动能力评定 元/例 400
活体年龄鉴定 元/例 600
性功能鉴定 元/例 600
医疗纠纷鉴定 元/例 40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元/例 800
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 元/例 800
三.法医精神病鉴定
法定能力鉴定 元/例 600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 元/例 2000
智能障碍鉴定 元/例 1000
四.法医物证鉴定
个体识别 元/例 2000
亲子鉴定(DNA) 元/例 3000
性别鉴定 元/样本 800
种族和种属认定 元/样本 2000
五.法定毒物鉴定
定性毒物分析 元/样本.项 500
定量毒物分析 元/样本.项 800
六.司法会计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1.5% 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
七.文书司法鉴定 元/检材 1500
八.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 元/检材 2500
其他痕迹鉴定 元/检材 1000
九.微量物证鉴定 元/例 500
十.计算机司法鉴定 元/例 8000
十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按鉴定结论标的 2% 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十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录音制品 元/件 500
录像制品 元/件 1000
磁盘.光盘 元/件 500
图片 元/件 300
十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元/件 500
十四.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元/件 2000 鉴定过程发生的质检费
另计
十五.保险赔偿司法鉴定
寿保 按赔付金 3%
财保 按赔付金 1%
十六.司法资产评估 按鉴定结论标的 2% 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十七.司法鉴定人员出庭费 元/人.次 100
注:计价单位中的“样本”是指定按规定提取收费的样本数;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