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3]35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精神,现就有关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减(免)收费。
二、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一年内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按我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粤价〔2002〕409号)附件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交行政性收费项目表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交行政性收费项目表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批准机关 备 注
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中央包开业、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副本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央
集贸市场管理费中央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中央
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中央
卫生部门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中央
卫生监测费中央
卫生质量检验费中央
预防性体检费中央
预防接种劳务费中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中央
食品企业开业审查费省对个体商贩收取
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中央含证书费
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合同鉴证费中央
职业资格证书费中央
公安部门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中央
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工本费省
船舶户牌费省
烟草部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中央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