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行字第0940251948号
第1条 本规程依台中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中县立体育场(以下简称本场)办理推动台中县全民体育活动等事项。
第3条 本场置场长一人,承县长之命,综理场务,兼受教育局之督导,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4条 本场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活动组:体育训练、竞赛、表演、研究发展、休闲、辅导事项。
二、总务组:场地、设备之管理、维护、印信、文书出纳及事务事项。
前项各组置组长一人,由本场干事兼任。
第5条 本场置干事、助理员、书记。
第6条 本场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场派员兼办。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场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场定之。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