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1994]10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国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我省两个税务机构组建工作进展顺利,前段运转总的情况较好,达到了预期目的。但是,由于两套税务机构组建不久,有些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为了切实加强税收工作,更好地推进依法治税,确保完成和力争超额完成我省今年的各项税收任务,现就做好国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税系统的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的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不能自行变通。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业户中增值税纳税人的各项税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按规定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妥善处理好集贸税收分成收入的利益关系。
二、国税部门要加强税源控管,在本辖区内,无论是否设有派出机构,只要有征收范围内的业务,都可以派员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大力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各项税收任务完成,尤其是增值税、消费税增长目标的实现。
三、各地财政、金库、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各项税收入库报解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级次入库。国税部门代征的地方税也要及时足额入地方库。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组建两个税务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实施新税制的重要组织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由国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对地方财政收支平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领导对国税、地税部门要一视同仁,一如既往地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要统筹兼顾,帮助国税部门排忧解难。国税部门也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工作,更好地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