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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地区与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2 生效日期: 1994-10-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4]143号

荆州地区行政公署,沙市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设立荆沙市的批复》(国函【1994】99号),现就荆州、沙市地、市合并设立荆沙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地级)。

  二、荆沙市设立沙市区、荆州区和江陵区。
  沙市区辖原沙市市的解放路、崇文街、中山路、胜利街、朝阳路5个街道办事处和立新、关沮、联合、罗场4个乡。
  荆州区辖原江陵县的荆州、川店、马山、李埠、弥市5个镇和纪南、八岭山2个乡。
  江陵区辖原江陵县的郝穴、观音  、岑河、资市、滩桥、熊河、白马寺、沙岗、普济9个镇和马家寨、秦市2个乡。

  三、荆沙市辖原荆州地区的松滋县、公安县、监利县、京山县和新设立的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原荆州地区的钟祥市、石首市、洪湖市委托荆沙市代管;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由省直管。

  四、新设立的荆沙市人民政府的驻地和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人民政府的驻地,由荆沙市委、市政府在市区范围内选定,近期可选择利用现有办公设施过渡。城区新设街道办事处由荆沙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新设立的荆沙市及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的机构,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会议精神,本着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其人员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由省编委组织力量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下达。

  六、新设立的荆沙市和沙市区、荆州区、江陵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七、荆沙市城区应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分期实施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由省城乡建设厅负责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撤销荆州地区、沙市市和江陵县,设立荆沙市,是荆沙地区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牵动面广,涉及许多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大家讲团结,顾大局,守纪律,服从组织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级领导干部更要做出表率。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关心、支持和积极配合,使荆州地区、沙市市合并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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