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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湖北磷化工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1-10 生效日期: 1994-11-1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我省磷化工资源优势,加快磷化工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磷化工业快速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在武汉建立湖北磷化工市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磷化工市场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直各有关单位及运输部门组成市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名单附后),归口石化厅具体管理。管委会负责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处理磷化工市场运行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部门、地区间的关系。日常事务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

  二、磷化工市场为区域性磷化工物资专业(批发)市场,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管理、服务于省内外磷化工企业的市场交易,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磷化工市场应立足湖北,面向全国,依托产地,连结销区、放开经营、搞活流通,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初期从现货起步,逐步发展到期货交易,进而与国际期货市场接轨,使交易国际化。

  四、磷化工市场要引入市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依法组织交易,防止不正当竞争,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流失;通过提供系列化服务和适度调控,调节需求,搞好有效供给;通过有效结算,减少货款拖欠,维护供需双方利益;通过运用磷化市场的调节功能,促进磷资源的深加工和磷化工产品的结构调整。

  五、为支持磷化工市场的发展,凡进入磷化工市场交易的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凭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专用证明,在回原地缴纳资源税后,当地税务部门按已纳税额的50%办理退税;(二)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当地税务机关按已征税款的10%返还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费用;(三)享受资源补偿费的减、免优惠。此外,对磷化工市场,从开办之日起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市场所需的铺底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办法解
  决。

  六、铁路、航运部门要积极安排解决运力问题,有关事项,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协调。

附: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湖北磷化工市场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委员: 孟庆平 副省长
副主任委员:张维先 省政府副秘书长
      谷玉川 省经委副主任
      彭学章 省财办副主任
      尹光志 省体改委副主任
      李 平 省石化厅副厅长
委   员:沈福权 省物价局局长
      黄晓清 省财政厅副厅长
      夏运芝 省计委委员
      刘楚汉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桂文奎 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徐 新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杨国勋 襄樊铁路分局副局长
      林景生 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
      陈彭令 长江航务管理局副局长
      杨耀才 省经委正处级调研员
      魏经建 省工商银行工业信贷处处长
      张家双 省化学矿山公司经理
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张家双   (兼)
副 主 任:刘乃富  省化学矿山公司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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