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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 1994-12-29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黄石市、大冶县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民行批【1994】29号文批复我省,同意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现将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大冶县,设立大冶市(县级),以原大冶县的行政区域为大冶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大冶镇。
  大冶市由黄石市代管。

  二、要本着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原则,拟定城区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大冶市县级机构设置,应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精神,本着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机构改革;其人员编制在国家核定的原大冶县行政编制内调整配备,并在县级机构改革的同时作相应的精减。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五、根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努力发挥本地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则,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

  六、要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土地和户口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农转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

  七、省、市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冶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执行有关县级市的政策。

  八、请抓紧做好撤县设市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尽快正式行使市的职权。撤县设市工作要本着节俭、求实效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不得借机请客受礼,可利用撤县设市的良机,召开简朴的小规模会议,动员全市人民投入本市经济建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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