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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230号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切实做到依法治税,加强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精神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41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契税“财政贴费”政策。市财政不再安排契税“财政贴费”资金,契税收入据实列收。 
  二、分类分档适用契税税率。 
  (一)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必须缴纳契税; 
  (二)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包括普通商品房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暂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全部由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负担; 
  (三)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别墅、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 
  (四)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行为,同样照章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4.以补偿征地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2.2004年1月1日后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以及200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合同但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1.5%,土地、别墅与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全部由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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