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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监[1999]26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12月22日召开的全省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在全省国系统中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行为,保证税务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这项工作,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当作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落实。各级领导要带好头,带头学好文件,带头做出承诺不赠送和接受“红包”,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同时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所管辖的单位和部门。
  二、抓好宣传发动工作,要把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制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的内容传达到每个干部职工和临时助征员,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求人人做出承诺不赠送和接受“红包”,并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
  三、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工作。一是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赠送和接受“红包”。二是干部职工不得利用税收职务之便收受企业的“红包”。三是不准变相收取“红包”,不准将个人支付的款项到下属单位和企业报销。四是不准以护税协税的名义向有关个人赠送“红包”。五是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明确规定财务人员在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工作中的职责,从源头上防范公款赠送“红包”行为的发生。
  四、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领导不但要保证自己不赠送和接受“红包”,还要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下级不赠送和接受“红包”,纪检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办法。各地要对外公布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专项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省局将于明年2月上旬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全省贯彻执行情况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财务帐目,走访有关部门、企业等办法进行检查。对发现顶风赠送和接受“红包”的,不但要处理收和送的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各地市贯彻执行情况于明年2月2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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