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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河池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关于下达《河池地区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行政公署财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河地价费字[2000]57号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地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字[2000]177号文件和钦州会议精神,结合我地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并报地区行署审定同意,特制定《河池地区部分医疗收费标准》(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收费标准的依据。这次我地区制定的部分医疗收费标准是根据桂价费字[2000]177号文件和河行办函[2000]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制定的收费项目完全符合自治区的规定,没有在自治区规定之外增加任何新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制定也严格控制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限价之下,并符合钦州会议精神。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的原则。这次制定的部分医疗收费标准是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将医疗单位按三个级别九个等次制定1448项收费项目和13032个收费标准。各医疗单位对号入座,按本单位已评定的级别等次对应执行收费标准。没有评定等级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厂矿卫生室执行一级综合医院合格等次的收费标准;城镇个体诊所按一级综合医院合格等次的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农村村级卫生室和农村个体诊所按一级综合医院合格等次收费标准降低20%执行。已经申请尚未评定等次的医疗单位暂按申请级别的综合医院的合格等次收费标准执行。评为不合格等次或者两年后仍未评定的,降一个级别执行。

  三、精心组织实施。本通知下发后,各医疗单位要认真做好五项工作:第一,执本单位评定的医疗等级文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第二,在文件实施前,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收费文件,对划价、收费人员进行培训,要求能按新标准熟练准确地划价、收费。第三,在收费文件出台时,耐心细致地向群众众做好新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各收费科室醒目位置悬挂新收费标准的明码标价牌、接受群众监督。第四,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的原则,严禁“大处方”,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第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地区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院的收费制度。

  四、执行时间。这次制定的手术费、麻醉费和大型仪器设备检查治疗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诊疗费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桂价费字[1991]316号文件中“手术费”、“麻醉费”收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五、加强医疗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县市物价、财政、卫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收费收支的管理。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后,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

  六、制定和调整医疗收费的程序。根据自治区的规定,今后所有医疗单位新开展的医疗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一律在执行前一个月将立项的理由,拟定的收费标准及成本费用测算资料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物价、财政部门,地直医疗单位直接报地区物价、财政部门。由地区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审批。

  七、本次制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地区行署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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