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465号
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调整高中会考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1999)计财65号)收悉。为了保证我省高中会考工作的正常进行,缓解各级会考部门的经费困难,经研究决定将我省高中会考考务费的收费标准从每生每科7元调整为每生每科10元(含成绩建档费等有关费用),其中上缴省会考办每生每科4元。向一级达标中学免于会考的学生收取会考成绩建档费每生每科3元,其中上缴省会考办每生每科1元。
各级教育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资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并自觉接受各级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的有效执行期从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10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