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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款入库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 2000-03-09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计[2000]1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金库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重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厦银[2000]391号)精神,结合本系统3月份以来采取滞纳金征收管理由计算机自动产生等相关措施,经与市人行国库处协商,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的填写、使用,确保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补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基层征收局应明确告知纳税人的事项
  (一)由于各商业银行从2000年5月1日起将严格按《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以税票上的“限缴日期”作为税票使用的有效期限,因此,纳税人务必在限缴时间内缴纳税款。
  (二)超过限缴时限仍未缴税的纳税人须将税单送回原开具税票的税务部门重新开具税票,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三)对于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严格按有关税法规定计征滞纳金或罚款。

  二、开票人员在开具税票时应注意的事项(略)。

附件:《关于重申国库经收处代理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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