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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陆川县城市供水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5 生效日期: 2001-01-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1号
  陆川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陆价报字(2000)第04号)悉。鉴于你县取水点多、线长、投资大、企业负债重等情况,同时受制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供水成本上升,经营出现亏损。为了补偿供水企业合理的成本支出,增强企业还贷能力,保证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经认真测算和研究,同意陆川县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即: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0.94元/m3调整为1.04元/m3;工业用水由现行0.99元/m3调整为1.09元/m3;营业性用水、特种用水由现行1.04元/m3调整为1.14元/m3。并从2001年2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
  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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