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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耳鼻喉门诊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08号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报来《关于我院耳鼻喉门诊处置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附院报字发文[2001]10号)悉。你院收取的耳鼻喉门诊处置费已试行一年,从试行的情况看,你院在使用韩国产耳鼻喉综合治疗台后,改善了诊疗环境,提高了诊治水平,取得良好的治疗效果。经研究,同意你院继续试行收取耳鼻喉门诊处置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试行时间至200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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