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经贸商业[2007]377号
福建省物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报废汽车临时拆解场的报告》(闽物供[2007]6号)收悉。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6]339号)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临时迁移福州报废汽车拆解场地址。由于你公司所租赁的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樟岚村场地未进行环境评估和消防审查,场内可以停放依法回收的报废汽车和堆放有关拆件,但不得进行报废汽车的拆解活动。该场址可以使用至2007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你公司应加强对该场地的管理,严防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非法流入社会,并做好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工作,尽快寻找、确定正式的报废汽车拆解场场地报我委审定。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