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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外科楼病房床位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59号
  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外科楼住院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价报[2001]06号)悉。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于近年筹资对内、外科住院楼重新进行了全面装修。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该院内、外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如病房内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天。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本文自2001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外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附:
  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内、外科住院楼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能摇床.吊扇.床头柜.床上用品.铝
  合金窗.地面贴地砖.装修门窗.外墙.
  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彩电.电视柜.沙发.衣柜.吊扇.床
  头柜.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地面贴地
  砖.装修门窗.外墙.卫生间(内置洗
  脸盆.梳妆镜.冷热水系统)及病房应
  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彩电.电视柜.沙发.吊扇.床头柜.
  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地面贴地砖.装
  修门窗.外墙.卫生间(内置洗脸盆.
  梳妆镜.冷热水系统)及病房应配置的
  其他基本设备.
  彩电.电视柜.沙发.吊扇.床头柜.
  床上用品.铝合金窗.地面贴地砖.装
  修门窗.外墙.卫生间(内置洗脸盆.
  梳妆镜.冷热水系统)及病房应配置的
  其他基本设备.
  电视柜.吊扇.床头柜.床上用品.铝
  合金窗.地面贴地砖.装修门窗.外墙.
  病房应配置的其他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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