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196号
柳州地区物价局:
报来《关于农村“过渡电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实施的“过渡电价”政策,既适用于农民生活用电,也适用于农村非普工业、农业生产、农业排灌等用电。
二、农村各类用电到户电价中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标准的核定,按桂价工字(2000)115号和桂价格字(2001)38号文件规定办理。各地在核定维护费标准时,要经过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各用电类别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得对不同用电类别的农村用电实行同一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收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