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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 2000-06-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10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闽质技监标(2000)121号)悉。根据国务院第143次总理办公会议及省政府《关于推行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副本的批复》(闽政办(1997)15号)精神,同意你局下属机构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和厦门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开展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时收取相关的费用。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局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性收费。此项收费应遵循自愿申请使用的原则,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费,每个单位150元(含研制软件、购置硬件、建立和维护网络系统、IC卡代码副本成本费、提供应用接口软件及安装开展相应的信息转换技术等技术服务费)。用户要求变更数字证书内部信息的,无论变更多少项目,每次收取变更手续费15元,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数字技术应用服务要确保质量,按规定收取的技术服务费,除交纳税费外,必须全部用于IC卡制作、发放和配套的系统网络建设与维护等项工作。

  四、根据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价费(1999)2450号)文件精神,收费单位应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醒目的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接受物价、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此项收费从2000年6月14日起至2002年6月14日止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如国家有统一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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