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函99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要求解决土地转让手续费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函》(闽土(2000)函9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闽价(1998)房字146号和闽价(1999)房字266号规定,土地转让手续费是以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并结合物价、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基准地价为基数计取,因此,土地转让手续费的取费标准,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时间所执行的文件为依据;但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已交易没有办证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协商,按闽价(1998)房字146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