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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1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99号

  自治区技术市场:
  你市场《关于收取技术合同咨询费的请示》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在提供技术合同咨询服务的基础上,为技术合同签订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合同咨询工作时,收取技术咨询费,并就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技术咨询费收费标准
  1、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下:50元/份
  2、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万元以上至壹拾万元:100元/份;
  3、技术合同成交额在壹拾万元以上至伍拾万元:200元/份;
  4、技术合同成交额在伍拾万元以上按成交额的0.5‰内协议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份。

  二、技术咨询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时亮证收费,依法纳税,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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