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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和分配使用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7 生效日期: 2001-06-0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1]8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从1968年开始提取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30多年来,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使用,对促进我区糖料蔗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蔗糖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6号)精神,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原自治区糖业公司承担的糖料作物管理职能划转给自治区农业厅。为了进一步做好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分配和管理使用工作,促进我区蔗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统归各级糖料生产管理部门使用,其提取标准、分配比例以及用途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取和分配使用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通知》(桂政办(1994)146号)的规定执行,即提取标准为每吨糖提取3元,计入糖厂糖料成本;分配比例为县(市)60%,地市20%,自治区20%;提取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只能用于糖料生产技术改进,包括引进良种、良种繁育、推广先进栽培技术、研究推广糖料作物作机械,以及举办栽培技术培训班和印发技术宣传资料等。
  二、从2000/2001年榨季起,各糖业集团、糖厂上交自治区一级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不再上交自治区糖业公司,而直接上交自治区农业厅掌握管理。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糖业集团、糖厂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的提取和管理使用工作,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糖业集团、糖厂的协调工作,确保各糖业集团、糖厂的糖料生产技术改进费在每个榨季结束后2个月内,按所在规定的比例及时上交各级糖料生产管理部门。
  以上规定,从2000/2001年榨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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