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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 2000-07-06
发布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厦地税政一[2000]14号
集美区地税局: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在集美承接工程,来文要求明确建筑业纳税地点。根据《关于“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一[1994]001号)规定,该公司在岛外承接工程应缴营业税应当到机构所在地即向直征局缴纳。请你局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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