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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9 生效日期: 2002-09-29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2]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健康发展、促进科教兴皖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深化中小学校管理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压缩非教学人员,精简人员编制,强化机构编制管理,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中小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优化配置中小学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办学效益和教学质量。
  (二)配套改革的原则。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与教职工队伍建设、人员结构优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学校管理体制调整结合起来,相互联动、整体推进,取得综合效应。
  (三)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教育资源现状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和精简工作。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办发[2001]74号文件精神,要重新核定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编的范围是: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和民办学校。为确保核编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调整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其中,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学校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
  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区域,按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实行浮动(见附表)。
  在具体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具有下列情况的,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适当增加编制:
  (1)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语言室、电化教育定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
  (2)寄宿制中小学;
  (3)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
  (4)承担示范、实验任务的中小学;
  (5)内地民族班中小学;
  (6)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中小学;
  (7)山区、湖区和教学点较多的乡镇中心小学。增加的编制原则上控制在编制总额的3%以内,由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根据本地财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掌握使用。
  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标准,按学校规模确定。学生数在1200名(含该数,下同)以上、800名以上和600名以上的中小学,分别设置内设机构3个、2个、1个,校领导职数分别为3名、2名、2名;学生数在599名以下的中小学不设内设机构,配校长、副校长各1名,教导主任1名;学生数超过2000名的中小学和承担全乡(镇)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的中心学校,可增加1名校领导职数。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等。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设立。
  (二)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各地按照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标准和学校在籍学生数与定编系数逐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农村教学点的编制不单独核算,其教职工编制基数统一计算在乡镇中心小学内。各地在逐校核编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在认真摸清本地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和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形式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界定职能,理顺关系,测算教职工编制,认真拟定方案。
  2、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在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在交通便利、人口相对密集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可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和效益差的中小学。
  3、清理现有教职工。要继续按照省政府《关于抓紧清理清退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在编人员的通知》(皖政明电[1999]8号)要求,坚决清退乡镇自聘代课教师;认真清理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
  4、合理确定教职工结构比例。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5、严格履行核编程序。县级教育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各地在省政府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由市、县教育部门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编制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依据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核拨中小学人员经费。
  (三)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在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过程中,继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等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及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竞争上岗。对编制内落聘教职工,市、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培训和转岗分流。鼓励教师从城镇学校流向农村学校,从重点学校流向一般学校。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申报高一级职称的,须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在实行教师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基础上,逐步扩大学校内部分配自主权,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将教师工资收入与其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直接挂钩,强化分配的激励机制。深化学校后勤体制改革,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四)妥善分流人员
  做好全省中小学精简人员的分流工作是完成核编任务的关键。各地要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不合格教师坚决予以分流。要把分流人员的安置同当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的办法和途径。中小学精简人员分流政策,由各市、县参照当地机关工作人员的分流政策执行,并将精简人员分流办法在核编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加强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和精简任务后,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中小学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相应调整,实行动态管理。省对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对在3年内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新建、改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教育部门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3、各级机构编制和教育、财政部门要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以及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等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附表: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表:
  安徽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
  高中学校类别 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14.5~1:12.5
  县镇 1:15~1:13
  农村 1:15.5~1:13.5
  初中学校类别 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15.5~1:13.5
  县镇 1:18~1:16
  农村 1:20~1:18
  小学学校类别 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
  城市 1:21~1:19
  县镇 1:23~1:21
  农村 1:25~1:23
  注:
  1、“城市”指省辖市;
  2、郊区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比照城市标准,郊区乡镇比照农村标准;
  3、“县镇”指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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