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262号
梧州市物价局,广西电力有限公司及梧州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广西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6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桂价格字[2000]280号)精神,为促进全区电价改革,实现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的改革目标,经认真调查研究,并请示国家计委同意,决定推进梧州市电价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销售电价。梧州市销售电价纳入全区统一销售电价管理。根据梧州市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需要,考虑原来的销售电价水平,并充分考虑用户的承受能力,梧州市属电网除城镇居民生活电价维持现行水平外,其它各类用电均执行第四价区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梧州市属电网的价区加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广西电网价区加价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206号)规定进行征收、管理,专项用于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还本付息,严禁挪作他用。
二、在梧州市电力体制尚未理顺之前,梧州市电网购电价格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京南水利枢纽发电厂的上网电价(含税)暂按280元/兆瓦时执行。由于上网电价降低而减少的电费收入,从梧州市销售电价中的价区加价资金弥补,但这块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电厂的还本付息。
2、梧州市属电网向自治区主电网购电,在2001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按趸售电价执行,趸售电价水平由自治区物价局根据梧州市售电结构和国家计委规定的趸售电价表核定。在此期间梧州市要抓紧理顺电力体制。
3、小水(火)电上网电价需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105号文件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报批。
三、上述规定从2001年8月1日抄见电量(或上网电量)开始执行。其他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0)280号和桂价格字(2000)385号规定执行。
附:梧州市属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
梧州市属电网销售电价表
(从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 电价 (5-10月) (1-4,11-12月) 号
35千伏及以上 0.921 0.796 1.046 12
过渡 1-10千伏 0.423 0.371 0.475 17
电价2 35千伏及以上 0.416 0.365 0.467 18
价 220千伏及以上 0.431 0.377 0.485 24
其中: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18 0.281 0.355 25
1. 35千伏 0.303 0.269 0.337 26
过度 110千伏 0.288 0.256 0.320 27
电价3 220千伏及以上 0.278 0.247 0.309 28
2.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286 0.254 0.318 29
过度 35千伏 0.271 0.241 0.301 30
电价4 110千伏 0.256 0.229 0.283 31
220千伏及以上 0.246 0.220 0.272 32
3.电炉铁合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56 0.314 0.398 33
金.电解烧 35千伏 0.341 0.301 0.381 34
碱.合成氨. 110千伏 0.326 0.288 0.364 35
电炉钙镁磷 220千伏及以上 0.316 0.280 0.352 36
肥.电炉黄磷
其中: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08 0.308 0.308 37
过度 35千伏 0.293 0.293 0.293 38
电价5 110千伏 0.278 0.278 0.278 39
220千伏及以上 0.268 0.268 0.268 40
4.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46 0.305 0.387 41
电石 35千伏 0.331 0.292 0.370 42
110千伏 0.316 0.280 0.352 43
220千伏及以上 0.306 0.271 0.341 44
5.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66 0.322 0.410 45
过渡 35千伏 0.351 0.309 0.393 46
电价6 110千伏 0.336 0.297 0.375 47
220千伏及以上 0.326 0.288 0.364 48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315 0.315 0.315 50
35千伏及以上 元/千瓦时 0.307 0.307 0.307 51
1-10千伏 元/千瓦时 0.177 0.177 0.177 53
35千伏及以上 元/千瓦时 0.174 0.174 0.174 54
注:丰、枯水期电价浮动比例:丰水期下降15%,枯水期上升15%(浮动基数不含并入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1、本表所列价格,除过渡电价1和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各类电价在第一价区电价的基础上增加0.045元/千瓦时。
2、上表中:过渡电价1为--农民生活电价;过渡电价2为--非工业、普通工业中的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用电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过渡电价3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4为--区直煤矿煤炭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5为--1980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企业的生产化肥用电和用作农药生产的电炉黄磷的生产用电电价;过渡电价6为--除国家规定优惠电价外,1980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炉铁合金生产用电电价,军工产品生产用电和军事动力用电电价。
3、表中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外,均含中央电力建设基金0.02元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004元。
4、表中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电价、贫困县农业排灌电价、过度电价1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为:居民生活电价、非居民照明电价和商业电价每千瓦时0.02元,其余的每千瓦时0.005元。
5、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的规定,对已下放地方的原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表中所列的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17元执行;农业排灌(非贫困县)、抗灾救灾用电、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企业生产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2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