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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6 生效日期: 2001-09-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1]7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件和国务院在郑州召开的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现场会精神,进一步搞好我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我区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特要求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带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把思想认识和实际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结合本地实际,原原本本抓好传达,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二、不折不扣地做到“四个一律”关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提出和重申的“四个一律关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克服等待观望思想,不折不扣地做好“四个一律关闭”。

  三、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关闭和整顿小煤矿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按照全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小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验收标准》,必须在2001年10月底完成“四个一律”矿井的关闭工作,确保2001年12月底全面完成小煤矿的整顿工作。

  四、在小煤矿关闭整顿期间,对原发放的有关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予以关闭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有关部门要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凡属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并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恢复生产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核发各种证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全部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在2001年底前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建立责任制,并落实到人。对本地区关闭整顿小煤矿过程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因素制订预案,确保做到社会稳定。

  六、自治区近期将组织关闭整顿小煤矿检查小组赴各地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68号文的情况进行督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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