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武汉市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13 生效日期: 1998-05-13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政[1998]5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维护和保持劳动模范称号的荣誉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适用本规定。
  撤销上级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一)受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被劳动教养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主要模范事迹严重失实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情形的。

  第四条 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人员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受处分、被劳动教养、受刑事处罚的决定书、判决书等的复印件,上报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
  (二)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交同级工会组织查核和与有关方面研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总工会;
  (三)由市总工会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被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按下列规定取消相应待遇:
  (一)由原申报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收回荣誉证书、奖章等,上交市总工会;
  (二)除已享受的一次性奖励(包括钱和物)外,不再继续享受晋升工资、增加离退休生活费、劳模补充养老保险金等优惠待遇,有关手续由所在单位办理。

  第六条 撤销市人民政府以下机关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办法,由授予机关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