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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30 生效日期: 2001-11-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19号
  自治区教育厅:
  报来《关于请求核定学位证书收费标准的函》(桂教函[2001]5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学位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1075号)规定,“学位证书工本费”国家已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标准并明确学位证书工本费由学位证书授予单位支付,各学位授予单位向学位获得者授予学位证书,不得向学位获得者收取证书工本费,也不得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因此,请你厅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博士学位证书每本25元,硕士学位证书每本20元,学士学位证书每本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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