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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特种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2 生效日期: 2001-12-1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435号

  南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南宁市收取特种垃圾处理费的请示》(南价报[2001]21号)悉。你市为了加强对特种垃圾(主要指医疗部门的医疗垃圾和其他部门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的管理,防止污染,净化城市居住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成立南宁市特种垃圾处理中心,负责全市特种垃圾收运和集中处置。该中心按企业化方式运作,实行有偿服务。经审核有关费用成本,同意该中心按以下标准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收取特种垃圾处置费:
  一、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床位数每床每天收取1.00元。

  二、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按特种垃圾的产生量每公斤收取1.50元。
  以上收费标准,在你市特种垃圾处理中心建成投入使用后试行一年,试行期从你局核发《收费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试行期满后请将实际费用收支情况报我局,由我局重新审核后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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