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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资源县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1-12-1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1]438号

  资源县物价局:
  报来《资源县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县目前执行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过渡电价”已与城镇居民生活电价同价,因此,同意你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按现行电价水平0.502元/千瓦时同价。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即上述规定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到户电价与到变压器高压侧电价之差),在财务上应单列,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电网经营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农电“三公开”、“四到户”和“五统一”制度。

  四、切实加强农网尚未改造配电台区的电价管理,贯彻落实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关于农村到户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9元/千瓦时的规定。对那些尚未改造的配电台区,你局要认真调查测算,在不超过0.9元/千瓦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到户电价;电网经营企业要指导农村电管员管好低压线路维护、电费分摊及落实“四到户”工作。

  五、你局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跟踪检查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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