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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4 生效日期: 1999-01-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卷烟、走私卷烟等违法行为,维护卷烟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告。
  一、严厉打击生产假冒卷烟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卷烟生产的监管,对生产假冒卷烟的行为、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必须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并对违法者依法惩处。

  二、彻底取缔卷烟非法交易市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开办任何形式的卷烟交易市场。过去自发形成或由于其它原因设立的卷烟交易市场,都是非法的,各地要组织烟草专卖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坚决取缔;对在各类综合集贸市场从事卷烟非法交易活动的,必须依法查处。

  三、严格实行持证(照)经营卷烟制度。1999年,全省统一审核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卷烟零售经营户,必须持有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零售卷烟只能在当地烟草公司指定的卷烟批发部进货。不得无证无照经营卷烟,不得从事卷烟批发业务,不得从其它渠道采购卷烟,违者,由烟草专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严禁摆卖走私卷烟、假冒卷烟。凡贩运、摆卖、窝藏的走私卷烟和假冒卷烟,由烟草专卖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全部没收,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1999年2月1日起,全省卷烟销售统一实行加贴防伪标志。凡销售无有效防伪标志的卷烟,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全部没收。

  六、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运证。对无证运输的,一律没收。对涉嫌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交通工具(含特种用途车辆),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各有关部门在道路、车站、码头、机场设置的检查站(口),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七、凡为非法经营卷烟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伪证等服务的,一经查实,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至5倍罚款;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检举揭发或协助查处非法经营卷烟案件有功人员应予以保护,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九、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卷烟市场整顿工作的领导,烟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共同管好卷烟市场。对威胁、抗拒或阻挠烟草专卖管理执法的,要依法从严处罚。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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