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3)1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上报的函》(国烟人[2002]49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局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11605619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1124489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8。
三、你局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局加强对企业工资和劳动用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工资收入发放,不得在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总额之外,以任何形式和渠道发放工资外收入,进一步做好对下属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