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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规范我市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2 生效日期: 2003-11-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的意见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目前,部分县、区政府对其辖区内过路过桥费实行减免,造成收费路桥管理工作秩序混乱。为了切实理顺地方收费公路的管理行为,减少车辆通行费流失,增强收费公路的还贷付息能力,现就规范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权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行使,市一级的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无权减免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费免交的范围为: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成建制地执行任务的军车(不含营运车辆),其余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加大了收费公路管理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已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市收费公路收入全部上收到市财政统一监管,支出按审批后的计划拨付,确保收入不被挪用。收费公路上收管理的第二步工作,即统收统支、统贷统还的思路已向市委常委会作了相关的汇报,得到了初步认可。目前市交通局正在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积极筹划泸州市收费公路“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务必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收费公路上收管理的第二步工作。
  三、县、区政府行文减免车辆通行费,将使全市收费公路的收入急剧下降,直接影响收费公路的还贷付息率,进一步加大收费公路的还贷压力,严重影响金融部门对公路建设投资的信心。同时由于部分车辆减免了通行费,对交通运输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势必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县、区政府出政策减免通行费,既没有政策依据,也不符合我市实际,应该予以制止。相关的请求应逐级上报,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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