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泸市府发[2003]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规范我市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的意见
市交通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目前,部分县、区政府对其辖区内过路过桥费实行减免,造成收费路桥管理工作秩序混乱。为了切实理顺地方收费公路的管理行为,减少车辆通行费流失,增强收费公路的还贷付息能力,现就规范县、区政府减免过路过桥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车辆通行费的减免权由省级以上管理部门行使,市一级的管理部门和县区政府无权减免车辆通行费。过路过桥费免交的范围为: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车、成建制地执行任务的军车(不含营运车辆),其余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
二、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加大了收费公路管理力度。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已从2003年9月1日起,全市收费公路收入全部上收到市财政统一监管,支出按审批后的计划拨付,确保收入不被挪用。收费公路上收管理的第二步工作,即统收统支、统贷统还的思路已向市委常委会作了相关的汇报,得到了初步认可。目前市交通局正在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积极筹划泸州市收费公路“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各县、区政府务必以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市级管理部门做好全市收费公路上收管理的第二步工作。
三、县、区政府行文减免车辆通行费,将使全市收费公路的收入急剧下降,直接影响收费公路的还贷付息率,进一步加大收费公路的还贷压力,严重影响金融部门对公路建设投资的信心。同时由于部分车辆减免了通行费,对交通运输市场造成一定冲击,势必影响交通运输市场的公平性。
因此,县、区政府出政策减免通行费,既没有政策依据,也不符合我市实际,应该予以制止。相关的请求应逐级上报,由上级有关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