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0]328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常熟市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管理婚前保健服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1999)182号)下发已有一年,现将经试行后的婚前保健服务收费标准正式核定如下:
一、收费标准仍按苏价费(1999)192号文执行。
二、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按实际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不服务不能收费。关于原收费项目标准中“婚前卫生指导”备注所列说明改为“收费包括录相、发放统一的新婚学校教材一本”。如需其他宣教资料的,按教材成本另外购买。
三、婚前卫生咨询为自愿项目,各地不得强制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