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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省级设定行政审批事项第一批清理方案》(省政府令第198号),现予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长 季允石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场名称必须规范,每个市场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享有专用权。”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加挂市场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章条文顺序变动的,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