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4]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永续利用,现就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重要性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为人类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环境和物质条件。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对促进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全市林业工作的重点应放在保护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上。保护森林就是保护生态,保护就是为了永续利用和发展。最近,一些地方在森林资源利用上,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乱砍滥伐林木和乱占滥用林地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无证经营、加工木材造成流通秩序混乱;三是违法捕猎、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乱挖滥采野生植物的现象有所抬头。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制定和进行各项生产计划和产业开发上,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要继续执行好《四川省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政府首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制度。认真研究分析本地森林资源的现状,制定本地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措施,自觉执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切实加强对林地的保护管理
林地是林业的基础资源,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的要求,把林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位置,切实管理和保护好。当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林业厅的安排部署,对全市近几年乱占滥用林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严肃查处各类未批先占林地、采伐林木等违法行为。同时,各地要在明晰林业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林地、林木的流转力度,切实推进林木、林地资源向林木、林地资本转变。但决不准在流转过程借机乱砍滥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今后,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或上报审批所有征占用林地项目时,要严格把关,尽量控制少占或不占林地,坚决杜绝化整为零、越权审批林地。
三、加强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自用材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超限额超指标采伐,严禁将自用材转化为商品材。在商品材采伐试点中,严禁超计划、超出设计范围采伐林木,严禁采伐天然林。加强对影响林木生长甚至对森林造成破坏的采集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有损林种结构、影响再生资源发展的采挖樟树头、根烤油等行为要坚决制止。要规范大树移栽行为,珍稀树种和名木古树严禁移栽,对有损绿化、美化的胸径10厘米以上的树木要严格控制移栽,特别是对出境的活体大树要严格控制,以保护我市现有森林资源的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
四、加强木材和主要林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为了有效的保护森林资源,各地要鼓励和支持发展综合利用率高、技术工艺先进、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经济效益好的林产品加工业。对消耗森林资源大、综合利用率低、工艺和技术落后的木材加工厂要逐步关闭。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和主要林产品加工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凡运输木材及主要林产品都必须按规定办理运输证,理顺我市的林政秩序,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各地要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切实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对非法猎捕、运输和生产、经营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打击和查处。对经批准允许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也必须加强对其整个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借假养之名进行乱收乱购野生保护动物。
六、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稳定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加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的设施投入力度,改善工作条件,保证必要的办案经费。要加强林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律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市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突出,森林资源的面积和蓄积每年实现双增长,林地审核审批率、各类林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5%以上的县(区)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和损失的,将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