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加强财务管理,维护国家财经法纪,是保护国家资财安全,规范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反腐倡廉的规定和中纪委廉洁自律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和具体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仍存在管理“盲区”及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此,省局要求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财经法制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强化预算、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奖金使用效率,认真履行职责,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确保地税工作持续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严格规范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财务管理
根据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
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4号),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手续费管理中存在虚假代征,超比例计算支付手续费,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截留、挪用手续费等错误做法坚决进行纠正。全省地税系统各级财务部门要从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管理的角度,认真清理手续费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清理整改的主要内容:
(一) 有无直接由国库退库,提取手续费的问题:
(二) 有无代征单位给税务部门返手续费的问题;
(三) 有无截留、挪用手续费的问题;
(四) 有无虚报虚列手续费支出的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报废和处置等环节上的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实现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地税系统固定资产的准确、安全和完整。
三、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要及时对本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在执行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本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如遇设计方案、工程预算等有较大变更和调整的项目,必须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报批准部门审批,任何人无权擅自决定。
(二) 修建办公用房的立项审批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根据省政府2003年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部门修建办公用房,必须上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报省发改委审核,经审查合格后报省政府审定;县以下地税部门修建办公用房立项申请报当地市(州)发改委审核,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对于修建办公用房以外的基建项目立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 办公用房的基建竣工后,在省上报批立项的工程财务决算由省局负责审批。
(四) 基建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购置和监理一律实行社会公开招标,防止:“暗箱”操作。
(五) 基建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不能造成工程款拖欠;资金的来源要符合资金使用性质,不能违规使用资金。
四、认真执行“两奖政策”规定
实行了增收节支奖和削峰填谷政策(简称“两项政策”)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增收节支及削峰填谷政策的纪律规定》及《关于对违反增收节支奖和削峰填谷政策纪律规定的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省局要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和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加强财会队伍建设,重视财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养和业务技能的提高,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要从源头上严防各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坚决杜绝乱收费、虚列支出、多头银行开户和白条入帐等违规行为,对存在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认真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上级地税部门报告,省局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级地税部门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各级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实现经验共享,不断提高全省地税系统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