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7)银发陈字第70号
自从1955年3月份全行实行“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以来,使现金调拨、发行基金调拨工作与现金出纳计划密切结合起来,它的主要作用有二:
第一,由于各级行必须在总行逐级下签出库命令范围内出库,贯彻了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并使总行每日通过会计核算反映货币发行、回笼动态,因而有利于总行及中央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市场货币流通量的变化。
第二,有计划的调拨现金,保证现金供应。在国家统购统销政策实施后,货币投放时间集中,城乡物资交流扩大,银行现金供应紧张。在此情况下,通过分期收支匡计有计划地组织现金调拨,做到保证现金供应。
但是,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匡计时期过短,上报、下批匡计,签发、注销出库命令等手续较繁复。此外,支行辖内现金调拨缺乏必要的灵活性,有时形成一面请领,一面上缴。为简化手续,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继续贯彻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各级行仍须在上级行签发出库命令范围内,领出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每日业务终了,超过业库存限额部分,必须缴入发行基金保管库;每日业务终了,超过业务库存限额部分,必须缴入发行基金保管库,逐级反映总行,借以及时了解与掌握全国货币流通情况。
二、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分期收支匡计是具体组织现金收支、进行现金调拨的中心环节。因此,正确地进行分期收支匡计的编制仍是重要的工作,今后,将匡计期限改为按月、分旬、分项目,编制收付及差额,列报上、中、下三旬请领额及回笼额。在掌握与组织执行中,须要充分注意全辖出库命令的调剂,防止 签发出库命令过多,注意节约现金使用,保证现金供应。
三、调剂支行辖内现金工作:支行在当日业务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辖内营业所上缴款(包括支行本身业务库存)通过发行基金保管库(点)拨给其他营业所使用,但当日业务终了,支行及营业所均不得超过本身业务库存限额;超过限额部分,仍应缴入发行基金保管库(点),不能再行取用,并逐级上划总行。支行在编制匡计表计算衣领额时应将辖内回笼款抵用因素适当的考虑在内,以免过多请领。
四、有关简化分期收支匡计工作补充规定及支行辖内现金调剂核算手续另以附件规定。分行以下,对于匡计工作,在集中总行统一掌握发行的原则下,本着增产节约的精神,由分行加以具体布置。
以上各点,希自七月份起试行。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随时报告总行。
附一:关于分期收支琪计工作的补充规定
一、有关分期收支匡计:
1.将匡计表编报格式(原办法第9)条及期限(原轩法第12条)改为:匡计表按月分旬、分重点项目,编制收付及差额,列报上、中、下三旬请领额及回笼额(继续沿用原来代号)。
2.匡计表上报方式以书面报告为主,但根据交通电讯条件,指定新疆、甘肃、表海、内蒙、四川、云南、贵州、广东、广西、江西、福建等11个分行以电报上报。用电报上报(不报回笼额),同时报出书面匡计表。其余各分行为书面上报。各分行仍可视具体情况,以书面或用电报上报。
3.各分行匡计表须于期前五天报达总行,总行保证于期前三天将出库命令签发分行。
4.匡计改为按月编报后,匡计表书面说明应予加强,报告主要内容:(1)近期主要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如国营商业、粮食、合作社的商品流转计划;糖、棉收购计划及预购款的投放、农贷、储蓄收付等)及现金出纳计划的执行情况、特点和问题。(2)重大财经政策的费彻情况和新的重要财经措施。(3)对完成国民经济计划及现金出纳计划的预计及改进意见。
5.追加请领额时,须说明原因、用途、可用项目代号,或用明码说明简况。
6.出库命令的签发及注销(原办法第18、19条)改为:总行根据各分行现金收支幅度大小、淡旺季节与市场货币流通情况,用书面(或电报0一次或分次签发出库命令。不管一欠若分次签发,命令一律当月有效。
7.出库命令月档末用余额,市分行于月的两日内,省、自治区行分于十五日内用书面上报,办理注销手续。以便上下级行进行核算、核对。但如在期内出库命令有大量余额不用时,仍应及时用电报(或书面)向总行办理注销手续。
8.将“本身收到出库命仅的本期余额”报告停止(原办法第39)条,(甲)荐报告)。
9.业务库顾限额上报办法(原办法第26)条改为: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报告,上半年于一月十五日前、下半年于六月十五日前上报总行,内容说明限额增减原因,业务量增长情况和计算根据。
二、支行辖内现金调剂:
1.凡是支行以辖内营业所上缴款项及以本身业务库存通过发行基金保管库(点)或运现进行辖内调剂时,必须按照“先入库、后出库”的原则办理,不能先出后入,以贯彻统一发行政策。
2.省、纂台区分行(包括中支)不得以支行与支行间回笼款进行辖内调剂,得市分行可在辖内通过保管库(点)或运现进行调剂。
3.支行逐笔进行辖内调剂时,不通过249待转发行货币、250待转回笼货目划转,有关核算手续另详附件二。
附二:支行辖内现金调拨会计核算手续的补充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