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项。
二、删去第十二条。
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