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撤销绥化地区设立地级绥化市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8 生效日期: 1999-12-28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国函[1999]15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