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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办证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26 生效日期: 1999-03-26
发布部门: 湖北宜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宜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市城区各房改单位:
  为了加快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办证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房地产法》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市城区公有住房出售的办证程序通知如下:   一、售房单位提出售房申请,报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进行房屋评估后,市房改办根据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向售房单位开出《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缴款通知书》(简称《通知书》)。
  二、根据国办发(1996)34号和宜市房组字(1998)7号文件精神,售房单位到市房改办指定的专业银行开设“单位售房收入专户”,按照《通知书》要求全额缴存单位售房收入。为加强对售房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设“单位售房收入款的经办银行应在当日内将各房改单位缴存的售房收入归集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该行房贷部开立的房改资金归集户内,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向市房改办、房管局出具《宜昌市城区公房出售售房款缴存验资证明》。
  三、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和宜府发(1997)28号文件规定,各售房单位按《通知书》要求到指定银行缴存维修基金和缴交各项售房费用,并向市房改办提交银行进账单。
  四、市房改办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和银行进账单为售房单位办理其他售房手续后,向房管局出具产权变更发证联系单。
  五、市房管局凭市房改办出具有产权变更发证联系单及有关归档的必备资料和附件,为售房单位集中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证。
  六、各房改单位采用集资方式建成的公有住房参加房改,需用集资款抵缴售房款的,必须在《通知书》发出前向市房改办申报,经市房改办会同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属实并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抵缴。其它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同意售房单位用集资款抵缴售房款。否则,不予办理售房发证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精神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之规定为准。
宜昌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
宜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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