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1-21 生效日期: 1986-10-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派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省(市)财政厅(局),所配驻厂员的经费以及一次性开办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条 设置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省(市)财政厅(局)每年年初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的实有人数和经费开支标准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见附表一),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上述各项内容,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目”级科目执行。


 第四条 省(市)财政厅(局)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设在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和地区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经费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自定。


 第五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要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掌握使用,不得突破;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六条 省(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按季编制经费支出情况表,年终编制经费支出决算(见附表二)并附说明,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起执行。


 表一:(略)


 表二:(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