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0 生效日期: 1999-03-3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1999]81号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襄价管字[1999]14号)收悉。为满足宜城市城镇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同意调整宜城市城镇电力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从1999年4月1日起,居民生活照明用电按目录电价8%,其他用电按目录电价的4.5%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