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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督办反馈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年3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和《宜昌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二条    审议意见是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时,大多数组成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重大问题提出的比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要坚持合法性,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出问题。审议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注重实效性,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又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一般应于常委会闭会后10日内,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交市“一府两院”办理。


    第四条    “一府两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其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研究,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反馈有关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五条    办理情况及结果,以“一府两院”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形式反馈,主要内容应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


    第六条    对办理期限和反馈形式有特殊要求的,按审议意见提出的特别要求办理。


    第七条    “一府两院”在办理审议意见的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之前说明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加强督办,了解和掌握审议意见办理的情况,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一府两院”重新办理后再次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政府所属部门不认真办理审议意见,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对其负责人予以追究。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每年年终须对全年的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和总结。市人大常委会要对全年的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题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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